特许协议中特许权合同的终止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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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16:33:00 来源: 神州加盟网  有147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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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许人对特许权合同的终止    

    强迫某人拥有有悖于其意愿的特许权是毫无意义的。因而,特许协议中应说明受许人能够提前终止特许权合同,终止的原因除了受许人生病以外,还包括受许人无足够的赢利能力或受许人不再愿意继续从事这种工作。  

    如果特许协议未到期,而受许人提前终止经营合同,那么,受许人应在一个较短时段内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告知特许人。当然,受许人的业务启动资金也将因此而受到罚没,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此并无其他形式的经济处罚。比如,如果特许人无法说明,目前受许人终止的业务不可能有人愿意继续接管,则受许人没有义务补偿特许人由于实现目标减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一个潜在问题是现有的库存及设备,如果受许人在终止经营前无法将其在市场中公开出售,要搞清楚特许人是否有意将其赎买,以及这方面有无协议可以遵守。

  特许人对特许权合同的终止  

    受许人未能完全遵守规定是特许人提前终止经营合同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所以,应切记特许协议对特许人是重要的,而对受许人则是至关重要的。受许人必须仔细分析协议条款,如果同意则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然而,有关特许人提前终止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也应体现在协议中,应注意协议中是否有对这些特殊情况的隐瞒。特别是当特许人提出受许人存在经营过失时,特许人应给受许人一定的时间以便纠正,即特许人不能根据一次的过失来终止受许人的经营合同。    

    然而,特许人还可能会在没有预先通知受许人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也能恰当地说明正是由于受许人严重违背协议而导致其突然终止合同。一般来说,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特许人将可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特许权使用费是按营业额计算的,而受许人经常性不出示其财务报告;长期不能开业;从事非特许商品交易而未经特许人同意;从事可能影响特许人声誉的活动。以上均构成违背合同条款的具体事实。    

    虽然有些条件已经在协议中清楚写明,但是你(受许人)还是应当对其有所质疑,这些条件包括:    

    1.协议中要求的必须从特许人或由其提名的供应商那里采购商品及获得服务的少数量。 

    2.如果协议中出现了受许人应完成的销售配额的话,特许人必须确保该配额的可行性。  

    3.受许人在商品、服务或设备方面开支的无限制性义务,例如,不考虑受许人赢利能力的开支要求。  

    4.任何所谓违背条款的具体事实在受许人及其顾问看来只不过是一些琐碎的问题。  

    5.在出现有关特许权争议和损失时,对你(受许人)而非特许人的诉讼费罚金的任何有关条款都会使特许权的提前终止约定生效。换言之,你所进行的任何赔偿都不应包括你的经营财产;并且,除非特许人能够按市场价格对经营财产进行回购,受许人将有权利以任何价格进行自由出售。

    6.协议中任何有碍于你(受许人)创建一个竞争性公司的限制性约定,从而使你被迫提前终止合同而自己开办公司。虽然这些限制性约定很难产生法律效应,却可能使你的业务延期或带来法律上的诉讼开支。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没有信誉的特许人一定会努力在特许权协议上取得一些不公平的利益。在此应牢记的是,既然协议是由特许人和其顾问共同草拟的,协议中的优惠条件就只可能是更倾向于特许人而绝不会是受许人。因此,我们也不能确保协议中那些有疑问的条款就一定会对受许人有利。所以,除非做到了对协议条款的彻底理解,否则不必急于签署任何有疑问的协议。在此,可以让你的顾问向你解释那些不明确的协议条款,并努力理解每一项条款的引申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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